论刑法适用解释/闫显明(13)
以上关于三段论逻辑推理的研究表明,由于刑法规范具有抽象性、概括性、模糊性的特点,因而不经过解释,它就不可能成为三段论逻辑推理的大前提。法官要将刑法规范适用与具体案件,必须首先结合具体案件对刑法规范进行适用解释。刑法适用解释是必然存在的。
第三节 刑法适用解释存在的范围
一、刑事自由裁量权范围研究评述
我国刑法理论上由于尚没有对于刑法适用解释展开研究,但是在关于刑事自由裁量权范围的研究中,实际上已经涉及到了。
关于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自由裁量权是在现行刑法规定幅度内的量刑权,即,对刑法量刑规定不确定性的斟酌处理权。有学者认为,“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判刑事案件时,在坚持罪刑法定、有法必依的原则的前提下,对具体案件的犯罪分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视情选择与犯罪行为和犯罪人个人特点相适应的处罚方法 ”。还有学者认为,“刑事自由裁量权是刑法授权审判员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斟酌案情裁量刑罚的权力 。”另有学者干脆只提量刑的自由裁量权,认为“量刑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相对法定刑的体制下,根据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按照刑法的规定,在法定刑幅度之内,对犯罪分子自由裁量刑罚的权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不止刑罚的自由裁量,还包括犯罪的自由裁量,这种对犯罪的自由裁量权包括:(1)在罪与非罪的临界状态,决定案件性质的自由裁量。一是某些临界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司法人员和律师认识分歧时属于法官自由裁量决定,二是刑法对某些构成犯罪情节、后果规定极为原则笼统,此类临界行为之性质则由法官裁量决定 。(2)为适应刑事案件复杂多样的需要,我国刑法有一些扩大法条适用性的“其他”,这些“其他”规
定,包容了有关法条列举不全的一些具体情形,若遇到此类情况,法官可依据立法精神行使自由裁量权:直接引用该法条作合符原义又大于其自面含义的扩大解释,灵活适用该法条 。
上述第一种观点否认法官存在定罪的定罪自由裁量权,是概念法学思想的反映,是完全错误的。第二种观点承认法官存在某些自由裁量权,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但是,第二种观点脱离具体的案件谈法官对刑法中的那些法律规范及法律用语享有自由裁量权,不仅是不科学的,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例如: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侮辱”这一概念为例分析:1、某甲(胁迫)被害人吞吃粪便。2、某乙(胁迫)被害人作出笑容状。3、某丙(胁迫)被害人骂自己是笨蛋。
总共44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