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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适用解释/闫显明(15)
(二)刑法适用解释明显的表现在疑难案件的审判过程中。
刑事疑难案件指非典型、非常见的刑事案件。疑难案件具有两个特征:第一、刑法规范是否能够包摄具体的案件事实,并不是十分明确的。对此作出“是”或者“否”的答案,似乎都有其道理,通常来说,只能通过选择,不能通过断定决定取舍。其二、这种案件的判决结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经验判断和价值判断 。
刑事疑难案件包括两种:一、从刑法规则的语言看,有些案件因规则术语或概念显得模糊不清而难以处理,这类案件属于语言解释的刑事案件。例如,作为盗窃对象之“财物”是否包括电力?杀人罪之“人”是否未出生的胎儿?二、从规则适用的结果看,某些案件如果直接严格适用刑法规则会导致某些明显不公正不合理的结果,这类案件属于处理结果有争议的疑难案件。例如,被告人盗窃他人的一条价值100万元的名贵的狗,被告人并不知道它的价值,只把它当作一般的狗杀掉并卖掉狗肉,获得赃款50元。那么,是否应该依狗的市场价值100万元计算被告人所偷盗的财物的价值,并判处被告人死刑?如果这样判决,是否过于严厉?
刑事疑难案件的这些特点,使一般人对于刑法规范的含义可能有不同的理解,而法官必须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条件下对它作出解释。这样,在刑事疑难案件的审判中,法官对刑法的理解的主观立场就明显的表现出来,刑法适用解释的存在就明显地表现出来。



第二章 刑法适用解释的概念

第一节 刑法适用解释的概念

我国以前的刑法学研究中,一般认为刑法解释包括刑法立法解释、刑法司法解释和刑法学理解释,对于刑法适用解释几乎没有研究。北京大学的储槐植教授在《刑事一体化与刑法关系论》中提出了刑法适用解释的概念,并指出,刑法适用解释是法官在个案审判中对刑法的解释。储教授的论述,为我们对刑法适用的深入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
笔者认为:刑法适用解释,是各级法院及其审判人员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针对具体案件对刑法规范的理解和解释。
对于以上定义,笔者将结合一个案例进行具体地解释和说明。
案例:2000年5月4日,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刘大军杀人案”,合议庭经审理查明:1993年3月1日,河南省新县弯桥镇工人刘大军因病住院并接受输液,3月5日出院。1998年12月3日,刘大军因病住院检查,发现自己已经染上艾滋病并已经进入晚期。刘大军认为是1993年3月1日输液时所感染,十分气愤,开始对仇恨所有的人。为了发泄自己心中的愤恨,自1999年1月到6月,刘大军先后故意与李某等四位妇女发生性关系,致使该四位妇女染上艾滋病。2000年5月20日,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书认定:刘大军的行为构成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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