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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适用解释/闫显明(27)
(一)有些刑法规定要根据党和国家的基本政策阐明其含义。
例如,1979年刑法规定了投机倒把罪,从该刑法规范制定时的经济体制讲,当时基本上还没有跳出计划经济的圈子,强调国家对产品生产和流通的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对投机倒把罪的解释就必然会把倒卖一般物资牟取暴利等行为包括在投机倒把行为的范围之内,因为它们破坏了国家对产品生产和流通的管制,是当时国家的经济政策所不允许的。1992年党的十四大对我国的经济政策作了调整,宣布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除少数由国家统一控制的特殊商品外,商品的价格完全通过市场调节。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行为就不能视为投机倒把罪。虽然当时立法、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此作出新的规定,但学理上认为应将投机倒把罪理解为不包括该种行为 。
(二)有的刑法规定需要根据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进行或者限制或者扩展解释。
由于社会条件的变化,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的刑事政策可能会对于相同的刑法条文的含义、范围等产生不同的影响,而这些影响对于理解、解释或适用刑法条文具有重要意义。这是因为,刑事政策提出了不同社会发展阶段判断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标准,这就成为判断某些具体犯罪(主要是行政犯)的罪与非罪,以及判断某些犯罪的重罪与轻罪的重要依据。而且,在社会政治、经济形式发生变化的和社会治安状况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形势政策对于某一类或者某几类犯罪进行评价的严厉程度也会相应发生变化,在其影响或指导下,司法对于这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评价及其处罚轻重也会有所不同。例如,一段时期中,由于各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猖獗,刑事政策就地取材确定对这些犯罪要依法“从重从快”、“从重从严”惩处的方针。司法实践中对这些犯罪的犯罪构成、刑罚的理解解释必然也受其指导 。

第三节 法学理论知识与一般社会观念

(一)刑法学理论知识对于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正确的解释刑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刑法学研究的角度来看,对现行刑法进行科学的解释以指导司法实践是刑法学研究的意义和生命。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诚然,刑法学研究内容中,不仅包括对现行刑法的解释研究,而且包括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等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如犯罪的本质、刑事责任的根据、刑罚的目的等,又包括对现行刑法的解释。但是,对现行刑法进行科学的解释是刑法学研究的全部意义和生命所在。这是因为,刑法学中的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其动因源于司法实践中对现行刑法进行正确理解和解释的需要,这些问题本身也是在人们长期的理解解释刑法的过程中提炼和积淀而成的。更重要的是,研究的最终目的在于指导刑法解释的实践 。正如有学者所说:“刑法学是‘体’而解释论(或称解释学)是‘用’,有‘体’而无‘用’,则‘体’为僵尸,无由体现其作用,刑法学之所以成为学及其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都须通过刑法解释论来实现。”“不存在没有解释论的刑法学或刑法解释学,甚至可以说,解释学或解释论就是刑法学或者刑法解释学本身,至少是重要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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