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适用解释/闫显明(28)
从刑法适用实践的角度来看,将刑法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实践是一种理论性、技术性很强的实践活动,需要法学理论知识,特别是刑法解释学知识的指导。刑法中有许多法学专门术语,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对其含义法学理论上往往有深入研究,法官在适用刑法时需要以法学理论知识为指导来理解这些术语。刑法中另有一些普通用语在刑法上有特定的含义,对其在法律上特定含义的理解也需要刑法学理论的指导。如未遂的“着手”、故意的“明知”等。
(二)一般社会观念。
一般社会观念,如一般社会成员共有的经验常识、道德善恶观念等,在刑法适用解释中有重要意义。
1、刑法中的各种具体的犯罪构成形象是立法者根据经验判断对社会中各种各样犯罪活动的抽象,因而在刑事司法中,社会经验常识也是法官判断具体的案件事实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最基本的根据。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杀人”是一个抽象的观念形象,具体生活中有投毒杀人、用刀砍杀、电击杀人、饿死婴儿等等无数中无数种杀人或类似于杀人的案件事实,如何判断这些具体案件事实是否是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杀人”?最主要和最基础的方法还是要通过经验常识的判断。
2、对于某些刑法规范的解释,必须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是非善恶观念和行为评价标准。例如,父亲杀死作恶多端的逆子,兄长处毙危害民众的弟弟等非法杀人行为,通常被人民群众认为是“大义灭亲”、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有的社甚至认为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根据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一类非法杀人的评价,我们在解释刑法第232条中“情节较轻”故意杀人时,应将这一类非法杀人包括其中。
第五章 刑法解释的基本思想
第一节 主观解释理论
主观解释理论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在于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当时事实上的意思,解释结论正确与否的标准就在于是否准确的表达了立法者当时的意思。法律的字面含义是重要的,因为需要根据字面含义推知立法者的意思,并且在一般情况下都应该推定,字面含义是立法者意图的表达。但字面含义并没有决定性的意义,这不仅在于立法文字的含义要根据立法者当时的意图确定,而且在于,如果有证据表明文字的通常含义同立法者在立法时意图表达的含义不一致时,就应该采用其次要的但与立法者意图相一致的含义,哪怕这样理解回牵强附会,但由于是必须的因而是合理、正确的。由于这种解释理论以立法者当时的意思为认识的目标,企图达到立法者当时的主观心理状况,所以被称为主观解释理论,又称为立法者意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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