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适用解释/闫显明(39)
第三节 扩张解释的合理界限
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但是并不禁止扩张解释(通说意义上的概念),这是已经得到普遍承认的观点。即使是类推允许说和不应允许类推解释的观点,如上所述,也只是概念使用上的差别,就其内容而言实际上也是一致的。
一般认为,类推解释是超出了法律条文可能包含的语言学意义范围的解释,而扩张解释是在这一范围内的解释。据此,扩张解释的合理界限就是不能超出法律条文所可能包含的语言意义范围。但是,问题并不就此解决。因为法律条文所可能包含语言意义范围本身是并不明确的。
对此,西原春夫认为,关于扩张解释的合理限度,划分的基准不是国家维持治安的必要性,而应求诸于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划分的基准应限定在以下场合:一般人会认为“如果那个行为按照这项条文加以处罚的话,那么这个行为按照同样的条文加以处罚是理所当然的 ”。
而且,刑法上的类推与其说是一种法解释,不如说是法律解释的一种方式。具体说来,类推并不是对某个词句进行解释,看某种行为包不包括在此解释内,而是从国家社会全体的立场看某一行为的不可允许,然后在找出类似的法条以资使用,这是类推采用的思想。相反,扩张解释完全是从能否纳入法律条文解释的范围出发来考察社会生活中的各种行为 。
上述观点分别从解释结论和解释的思维过程两个方面对扩张解释的界限及其与类推解释的区分作出了精辟的论述,笔者完全赞同。下面笔者拟就几个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
(一)鲤鱼流出案:被告把水闸门打开,让养殖在鱼池中他人所有的大约二千尾鲤鱼流走。
(二)饮食器便尿案:被告在供顾客食用的斟酒器和铁锅里小便。
(三)挂轴污损案:供聚会等一时出租的和式房间的墙壁上,挂有一幅画着虾和鲤鱼的挂轴,被告在上面用墨大写“不吉”二字。
分析:日本刑法261条规定了器物损坏罪,其中有以下文字:“损坏或伤害前三条记载以外的物者……”对于案一,日本大审院做了该行为符合本罪中“伤害”要件的判断。对此,学者批判道:那些鲤鱼在流出后当即死亡是另一回事,如果它们在某个地方仍然生存,把这种情况看做符合本罪中“伤害”要件,从词句上看与一般人持有的标准相距也太远了。对于案二,大审院认为,这一行为事实上或者感情上已使这些饮食器处于不能象原来的目的上再供使用的状态,因而符合起器物损坏的要件。对于案三,大审院认为,这幅挂轴在价值上的受损已经达到了无法再次使用的程度,因而判定该行为构成器物损坏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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