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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适用解释/闫显明(7)
法官应该怎样进行刑法适用解释的操作呢?对此,理论上缺乏研究,实践中法官往往仅凭经验行事。基于此,笔者在第四、五、六、七章对刑法适用解释的实际操作问题从各个方面进行了研究,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指导。
本研究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对刑法学理论研究的意义
本文澄清了刑法学理论界对于刑法适用思维过程的误解,提出并证明了法官对刑法规范的适用解释是实际存在的,并且是合理的。这一研究结论对于刑法学理论中的一些基础性理论研究将会有积极的意义。
二、对刑法司法制度建设的意义。
但法律制度上对法官的刑法适用解释权力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又实际存在法官的刑法适用解释,由此引起认识上的混乱。此外,在刑法立法规定不明确,刑法司法解释仍然没有解释明确的地方,法官面临着如何理解和解释刑法规定的难题,由于抽象规则与具体案件的差距,这种情况大量存在,法官怎么办?是所有的这类疑难案件都应报请司法解释呢,还是法院及法官应该完全自己进行适用解释?制度上也没有统一。本文针对实践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意见。
三、对于司法实践的意义。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服务于司法实践。法官要将刑法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首先必须理解和解释刑法规范的含义。如何进行理解和解释呢?理论上缺乏研究,实践中,法官往往在简单案件中凭经验行事,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的疑难案件中就感到无所适从。本文对刑法适用解释的操作进行了研究,对刑法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第一章 刑法适用解释之存在

第一节 刑法适用解释存在之动因

法官之所以存在对刑法的理解和解释,是由刑法规范本身的局限性决定的。刑法规范的局限,表现为刑法规范的抽象性、概括性、模糊性、滞后性。刑法规范的这些局限性,决定了它与具体案件不能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它给刑法适用者留下了解释的空间。
刑法规范存在的局限性,有些是由立法者认识的局限决定的,有些是由法律语言的局限性决定的。

一、刑法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
(一)共时性认识局限
共时性认识局限,是指立法者在立法时,对当时社会中的各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认识是有限的。任何刑法立法都是立法者在总结自己过去同犯罪作斗争所积累的经验以及其他立法者的经验的基础上所制定的。但是,刑法立法者的生活经验总是有限的,他所能认识的其他立法者的经验也是有限的。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地方大,人口多,各地发展很不平衡,犯罪行为千差万别,同一种犯罪行为又存在着各种社会危害性不同的犯罪样态。因而,刑法立法者不可能全部认识社会生活中所有具有相当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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