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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讲理的城管执法遭遇不寻常的司法审查/张生贵(6)

  法律规定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应经过听证和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城管执法局违反了上述法定保全程序,对村民房屋实施拆除的强制措施行为违法。城管执法局在强拆房屋时,未依照法定程序通知被执行人的村民到场,违反法律对此做出的明文规定;城管执法局组织强拆时,未对上地建材城的财物以及屋内财产予以依法登记并制作物品清单,亦属执法程序不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是说行政处罚既要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要兼顾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损失,村民所建房屋经村民委员会及镇人民政府同意,且投入使用十三年时间,城管执法局才处罚,城管执法局没有出示规划红线图及总体平面布置图,并未标明村民的建筑占用的土地性质以及处于总体规划的位置,说明其行为根本未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城管执法局认定影响城市规划属于事实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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