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及应用/王丹(3)
加强网络建设,完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加强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建设是积极维护基层基础和谐、实现将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的重要举措。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中出现以上特点可以看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虽然在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案件,但是由于此类案件的发生原因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人身及财产损害,这样一来就使得刑事案件的处理与民事赔偿的问题的解决客观地联系在一起。使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工作和判决工作产生了不同于纯民事侵权案件的上述特征。
通过对实践中办理附带民事调解工作的现状来看,审判人员都是带着对被害人的深切同情及解决纠纷,修复社会关系裂痕的司法理念,细致耐心地做着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即使最终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也本着公平公正的司法精神及时地作出判决,从而使当事人息讼。通过两年来参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及审理工作,也发现存在其中的一些问题。
1、关于户口性质问题。根据目前的法律,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等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为依据进行计算,而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性质如何界定?司法实践中,这种居民性质的界定在很大程度上依然依赖于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而据此确定的赔偿数额存在具大差距,导致“同命不同价“现象的存在,引发了农村老百姓的具大不满,甚至导致群体性上访等事件的发生。如果统一实行以城镇居民为依据计算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情形的话则存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履行能力不足的问题。所以建议实行统一的、客观的赔偿标准。
2、关于司法鉴定问题。在有些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案件中,当事人一方做出伤情或伤残等级鉴定后,另一方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这种情况下,不允许有违公正,允许的话对审限期又是一个挑战,只能与公诉机关协调,办理延期审理手续,将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使工作陷于被动。建议对于一般伤情或者伤残鉴定的鉴定期间不计入审限。
3、个别法官存在重判轻调现象,有的案件通过调解就能结案,也以判决方式结案;有的案件调解期限比较长,致使一些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障;案多人少的矛盾较为突出;个别法官“司法为民“宗旨观念有时不够强,有的案件调解质量和效率还不够高。
4、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在调解数额上分歧过大。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对法定的赔偿数额、情节及幅度不甚了解,导致现实中原告的调解数额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数额及法定补偿范围,而对于高出的部分又没有相应的证据及法律依据可以证明其合理性与合法性。所以被告人一方很难认可,造成双方分歧较大,难于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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