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侵权责任案件实务问题探讨/肖世祥(9)
产品质量法规定10年保护期,产品质量法46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尚未超过明显的安全期除外。实际上就是考虑到技术进步,缺陷隐蔽性爆发问题。笔者认为十年期规定一刀切,须按产品种类分别规定,或与民法通则20年最长诉讼时效对应配套比较合理。这项规定避免了生产者因本应提供较长的保护期而因现行法较短的保护期享受免责的情形出现,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更完善。实际上这里面也有个利益平衡问题。厂家与消费者。一方面要鼓励厂家更新产品,缩短保护期;一要保护消费者权益,延长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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