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选任不当与承揽人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应连带赔偿/戚谦(2)
判决后,河南世纪正扬广告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称,其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仅存在一般过失,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过错责任。一审判决其与冯立功承担连带责任,责任没有按比例进行划分,不符合法律规定。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定作人正扬公司明知承揽人冯立功没有从业资格而选任,具有明显过错。同时,承揽人冯立功在执行承揽活动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即让雇佣的王明长实施高空作业,致其受伤。该事故的发生,不仅定作人具有选任过失,承揽人亦有过错,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正扬公司主张应承担与其过失相当的过错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一、定作人选任有过失,应与承揽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揽人执行承揽事项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虽然由于定作人的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但承揽人亦有故意或过失者,则系定作人与承揽人共同侵权,应当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和本解释的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且还明确指出:“3、应当注意,该条规定中‘定作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当理解为定作人负担一部分责任与全部责任两种情形,其中负担一部分责任时应当与承揽人共同负担,应当为连带赔偿责任。”也即是说,不论何种情形,定作人均应承担连带责任。[2]
同时,《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定作人正扬公司承认“双方合作很多次,并不知道冯立功有没有施工方面的资质,也没有让其出示过,每次都是大包给冯立功”。其怠于审查,选任没有任何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承揽人,具有过失。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处的“相应责任”当然包括部分责任和全部责任。
承揽人冯立功和雇佣的王明长都不具备相应资质;在安装广告牌射灯过程中,承揽人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却让雇工王明长实施高空作业。
因此,本案中的定作人具有选任过失,承揽人亦有过错,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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