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成立及运作指引/阚凤军(6)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6.2. 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6.3.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但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6.4.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6.5. 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6.6.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有限合伙协议可以另外约定合伙利润的分配方法,包括分红比例、分红数额等,这在某种程度上与西方通行的风险投资协议接轨。本规定对于风险投资企业在设计合同条款非常重要。)
6.7.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不受同业竞争条款的限制,这符合国际惯例,很多大投资机构就同类或相似业务可能同时进行数笔投资,如加限制,必然影响企业的融资及引资。 )
6.8.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的最大特点是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如果企业或个人基于风险控制的角度,可以考虑成为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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