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正司法人员的守法观念/苗勇(5)
二、生造证据,硬套法律。中华法系具有大陆法系的特点,即制定成文法来调整社会关系。所以,法学界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司法活动也就是根据“事实”的“找法”的过程。“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⒂真理向前再迈一步就成了谬误。某些司法人员出于种种目的,为了硬要处理某个人,明知法律难以对行为人行为进行调整,还是牵强附会,千方百计去搜罗“罪证”,挖空心思地用法律的紧箍圈去套当事人。法律变成了这些人手中的灵巧的工具。1997年10月14日《法制日报》第一版刊登了《堪以为戒——对武威’92 11.8 错案的调查》一文,披露了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办案人员违法办案酿成错案的事实。一些公安人员为了侦破一副食品商店被抢、值班员唐某某被杀案,竟不进行过细侦查,主观想象、大动干戈,刑讯逼供、指供诱供,迫使无辜者杨黎明、杨文礼、张文静“一致”供认,使前二人被一审判处死刑,后二人被判死缓。幸亏后来真凶在广西桂林落网而真相大白。该文深刻指出:“‘11.8’错案暴露出的问题很典型性,值得认真思考。此案原本不该办成这样的,如果我们的公安人员少点急于求成的功利思想,多一点对人民群众(包括对嫌疑对象)负责的观念;少一点主观臆断,多一点刑侦科学知识;少一点执法犯法,多一点依法办事;如果我们的检察官和法官少一些先入为主,多一些实事求是;少一些只顾面子,互相迁就,多一些认真负责,互相制约,错案也许就不会发生了。”本来不构成犯罪,而硬是寻找刑律来惩罚之,也不为鲜见。据《法制日报》1998年1月15日第3版《无罪遭羁押,损失当赔偿》一文报导,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马某“一脚踢”承包了莱芜市钢城区企业集团汽车运输公司配件站。马某在承包经营期间,利用加价开发票和销货后不开发票,共得人民币67323.61元。马某于1995年3月和5月分两次共发给本站六名职工每人7000元,个人所得25326元。当地检察机关以贪污罪立案侦查,对马某拘留、逮捕,1996年6月11日提起公诉。钢城区法院以同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十年。马某上诉,莱芜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1996年11月1日,钢城区检察院又以同一事实以侵占罪提起公诉,钢城区法院以同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五年。马某上诉,莱芜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属于经济承包合同纠纷,撤销原判决,宣告马某无罪,并于1997年2月4日将马某释放。本案虽然显属经济纠纷,但一些司法人员也要想方设法非用刑法来“整垮”马某不可。说重一点,法律在此时,简直成了玩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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