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婚内强奸/孙天乐(2)
(二)明确规定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与上述情况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一些国家通过国家立法明确规定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例如,印度刑法典规定,当妻子是15 岁以下的幼女时,丈夫强迫其性交可成立本罪。这里的本罪即指强奸罪。另外,美国的新泽西、加利福尼亚、特拉华、内布拉斯和俄勒冈等州在立法上都作了类似的规定。
三、关于婚内强奸行为定性的个人思考
对于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个人认为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而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现将个人观点从以下几方面予以阐释:
(一)一般而言,婚内强奸不构成犯罪
首先,从权利义务的角度考察出发,婚姻的合法存在派生出了夫妻双方的配偶权和同居权。而同居权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夫妻进行性行为,所以,合法的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夫妻进行性行为奠定了前提和基础。因此,妻子配合丈夫进行性行为是其履行同居义务的表现。也就是说,丈夫基于同居权而使其婚内的一切性交行为都得到豁免。
其次,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不及普通的强奸犯罪,并且这种行为至多可以说是一种违反性道德的表现,而根本构不成犯罪。因为夫妻性关系是建立在夫妻感情基础上的,虽说女方不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但从女方主观意思上并没有强烈的反抗意识,而是在这种心理支配下只是有些半推半就的表示,并没有违背女方意志。男方为了克服女方这种半推半就的意思表示而使用了暴力方法,这只能说是违反性道德的一种体现,不构成强奸罪。
再次,从语义上来进行分析也可以发现,构成强奸罪必须具备“强”和“奸”两个条件。众所周知,夫妻之间具有性的权利和性的义务,根本不存在什么“奸”的问题,因为按照有关汉语词典的解释,所谓“奸”,是指奸淫,包括通奸和强奸,亦即非婚姻关系内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关系,而夫妻之间的性关系是婚姻关系内男女之间正当的性关系,故婚内无“奸”。并且从民法的角度看婚姻关系,它其实是一种基于双方合意的民事契约关系,婚姻关系的建立对夫妻而言都意味着一种承诺,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与另一方同居的义务,性生活是一种双务的行为,夫妻双方都有从对方获取性快感,享受性生活的权利,性生活无疑应是夫妻共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在合法婚姻关系基础上的婚内性生活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容不得置疑。
最后,夫妻之间的性行为是一种很私密的事情,对于是否构成强奸,不仅取证较为困难,而且司法操作起来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另外,一旦将此种行为上升为犯罪来处理,这极有可能成为妻子报复丈夫的一种手段,不利于家庭关系的和睦与稳定,也不利于社会关系的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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