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公益诉讼的原告/陈礼平(4)
总而言之,对公益诉讼的原告应当作扩张性解释,赋予一般民众、检察机关、法人、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等间接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和诉讼主体地位,修正传统的原告单元规定为原告多元化规定以全面有效地维护社会公益。当然,本文重点探讨公益诉讼原告的认定,有关被告的相关理论由于牵涉到具体个案的实际情况,难于形成系统理论,故暂不涉及。同时,在公益诉讼中原告不足、不仅仅为了社会公益而是掺杂个人目的,甚至纯粹出于滥诉而起诉的现象肯定会依然存在,各原告之间资格重叠、推委旁观等情形也会悄然出现。因此,笔者建议应在相关立法时应当加于规避,做出细致、明确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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