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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08版“清单”规范/李继忠(5)

  08版清单规范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该规范中有些条文更被强调为强制性条文,根据该规范,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08版清单规范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因此,如果违反,笔者认为,则有两个后果,一是政府部门将会责令改正。如不改正,则可能无法通过招标文件备案、施工合同备案等手续,政府相关部门给予违法者行政处罚是题中应有之一(下面对行政处罚等还要详细论述);一是同该规范特别是同强制性条文相冲突的约定在应属无效。

  笔者的观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或合同条款才无效的规定,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明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实际上在国家标准中特别是强制性标准中的规定,多数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果将强制性国家标准从法律范畴中剔除的话,建筑领域将会乱套),但是,如果国有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采用了定额计价而没有采用清单计价,但是施工合同已经签订且实际已经开始履行。08清单规范特别是强制性条文是否可以否定双方定额计价的约定?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

  但是由于正如上所述,如果机械的理解法律及执法的话,否定双方当时人的约定在法律上还是有一定的难度的。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关于定额计价的约定从法律上否定不了的话,这决不是国家(不仅仅是住建部)推行08版清单规范的初衷。故完善法律制裁规定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价值判断:一个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如何在民事上仍成立(效力性规定)。这是下面五要论述的问题。

  五、不执行08版清单规范特别是强制性条文应该承担行政责任。  

  08版清单规范本身并没有行政责任之规定。违背08版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需要承担何种行政责任,不仅仅需要看与标准、规范配套的相应法律之规定,还要看我国对行政处罚方面的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笔者十分遗憾的是:不执行08版清单规范,目前得不到相应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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