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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贪污罪的认定/孙浩(2)
三、贪污罪共犯的认定问题
正确认定贪污罪,应正确处理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或委托经手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相勾结侵占本单位财物的案件。
司法实践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相勾结共同侵占本单位财物的案件时有发生。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按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处理;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相勾结,利用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按职务侵占罪 的共同犯罪处理;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孙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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