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民事附带行政争议诉讼问题研究/李军毅(10)
  3.所附带的行政争议也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即附带诉讼的行政争议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排除条款和行政最终裁决的事项。与民事诉讼案件同属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审理。
  四、民事附带行政争议诉讼案件的审理模式
  ㈠ 民事诉讼对附带的以证据形式出现的行政行为的审查
  在民事附带行政争议的诉讼中,所附带的行政争议往往是以证据的形式出现的,由于证据本身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特奌,因此,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审查关联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权力。公正是司法的本质要求,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这就决定了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必须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不因证据制作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审查证据是否合法有效只能是此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而不能仅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和对其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为依据,为此也才能体现法院民事诉讼的独立、公正与权威。
  否定者的理由是: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它一旦作出便被推定为合法有效,对其效力的否定需通过法定程序,而否定行政行为公定力的程序是权力监督程序、行政监督程序、行政诉讼程序,而非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不具有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权力。
  关于行政行为公定力法学界有两大学派,即有限公定力和完全公定力学派。有限公定力学者认为,带有一般性瑕疵的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在经法定机关撤销之前具有公定力,但带有重大且明显瑕疵的无效行政行为从行使之初就无公定力,因而它的消灭无须经过法定机关确认。有限公定力说是德、日等国行政法学上的通说,并为德、日两国的立法和判例所采纳,从而成为一种有限公定力模式。葡萄牙及我国澳门地区也采用该说。如《葡萄牙行政程序法》(1996年)第134条规定:“无效行政行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不需取决于宣告无效”,“任何利害关系人可随时主张行政行为无效;任何行政机关和法院也可随时宣告行政行为无效。”
  依据行政行为瑕疵的大小和明显程度,可将民事诉讼附带的行政行为分为较大明显瑕疵的行政行为与无较大的显瑕疵的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应具备的合法条件的,我国学者称之为违法,日本和我国台湾学者称之为具体行政行为“瑕疵”。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或瑕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都作了规定。按违法(瑕疵)的程度,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可分为的显轻微的违法、一般违法和重大而明显的违法三类。具有重大而明显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则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


总共17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