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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附带行政争议诉讼问题研究/李军毅(16)
  ㈡ 证据审查应把握的原则。这是民事诉讼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所经常遇到的问题。有两个要点应把握:一是审查的角度要选准。这种审查应从审查核实诉讼证据的角度进行,以证据学发展理论为指导,以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审核证据的规定精神为依据。二是审查的重点要突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除了例行审查其来源和形式的合法性外,证据全面审查原则还从法理上有力地支持着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主张。审查证据必须做到严肃、认真、慎重,若无充足依据,不可否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民事审判人员对于某种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一时难以认定的,可委托行政审判庭协助审查,或请示上级法院酌定,或建议行为机关及其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如拟否定某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则应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慎重审查可以有效地防止民事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错误判断,从而避免这种错误判断导致的消极后果 。
  ㈢ 在民事附带行政争议的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附带审查的广度应有限制,原则上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为限,不能逾越。从理论上讲,凡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成为民事附带行政争议诉讼的审查对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样是民事附带行政诉讼审查的范围,这就是民事附带行政争议诉讼审查的广度。但是,广度上应特别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对于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有最终裁决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应进行附带性审查。二是根据自认规则对个案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运用排除规则审查。如果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提出异议或表示认可,人民法院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不予审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三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对具体行政有异议的一方当事人提起了行政诉讼或已通过行政程序来解决, 可不再审查其合法性,应当先中止民事审理,通过行政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后再恢复审理。
  ㈣未经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定案依据。具体行政行为在民事诉讼中是证明一方诉讼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权利的真实和合法性的重要依据,对解决民事争议是不可或缺的证据。基于此,在审判实践中解决民事诉讼附带行政争议纠纷案件时,在审查作为证据的行政行为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证据只有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全面、客观地审查民事诉讼证据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能,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当然包括对证据内容是否合法的审查。如上所述,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诉讼证据的一种,与其它证据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制作主体是行政机关。证据的证明力是由证据本身具有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所决定,而不是由证据的制作主体的身份所决定的。合法性未经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定案依据。即使当事人提供行政机关制作的某个抽象行政文件作为依据,如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民事诉讼也应审查相关条文是否与国家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相抵触,遵循下位法服从上位法,上位法效力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去审查判断,如不符合该原则,民事诉讼也不能将其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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