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附带行政争议诉讼问题研究/李军毅(9)
⒋民事诉讼与行政裁决行为关联的交叉案件。所谓行政裁决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行政机关行政裁决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是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权益纠纷,这些特定的民事权益纠纷一般包括:
⑴对权属纠纷的裁决。这是指当事人因某一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争议,包括土地、林地、水面、滩涂以及矿产资源等权属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裁决。当事人对权属争议的行政裁决不服,可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被告又依行政裁决作为其抗辩理由,由此引发民事附带行政争议的诉讼。
⑵对损害赔偿纠纷的行政裁决。这是指一方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使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受害人要求侵害者予以赔偿引发纠纷申请行政机关予以裁决,行政机关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这类裁决主要存在于治安管理、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医疗卫生、药品管理、产品质量、社会福利等行政管理活动领域,当事人对有关损害赔偿纠纷的行政裁决不服,可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行政裁决作为抗辩理由,便会产生民事附带行政争议的诉讼。
⑶对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这是指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另一当事人的侵害,受害人请求行政机关对侵权纠纷进行裁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对于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同样可以发生民事附带行政争议的诉讼。这里需要举一案例。
㈡ 适用民事诉讼附带行政争议可审查的条件
⒈民事诉讼与附带的行政争议之间要有关联性,其关联性表现为:⑴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基于同一个事实;⑵民事附带行政争议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既有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身份,也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身份;⑶人民法院将两个不同性质的争议合并审理,一起解决纠纷,而不是分成两案分别审理。
⒉民事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符合案件受理的条件。附带的行政争议以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和依托,不能脫离民事诉讼而独立存在。两者的关系具体表现为:⑴附带的行政争议不能脫离民事诉讼单独提出,只能在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或者在民事诉讼能过程中提出一并解决。如果脱开民事诉讼单独提出行政争议的解决,则不是民事附带行政争议诉讼,而是单独的独立的行政诉讼;⑵附带的行政争议诉讼须以民事诉讼为主,而以行政争议的诉讼为附带;⑶附带的行政争议诉讼以民事诉讼为主诉,民事诉讼成立,附带的行政争议诉讼才能依附,附带的行政争议诉讼才随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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