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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架构/李 军 毅(10)
⒊判决。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的,按照“两案一判”的原则处理,法院对行政诉讼部分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当一并做出判决,并制作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实和民事争议的事实应当予以叙述;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应当分别阐述行政诉讼部分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理由和适用各自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判决主文部分应当将行政诉讼部分与附带民事诉讼的主文分开撰写。如果由于客观原因行政诉讼部分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能一并判决的,可以分别制作行政判决书和附带民事判决书,但是应使用同一行政案号,两份判决书对各自未处理的民事或行政部分应当有所交代。如果附带民事部分是调解结案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诉讼判决书和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书。
⒋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人民法院审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一个复杂的诉讼过程,其间既要适用行政诉讼法又要适用民事诉讼法,而两种诉讼又各有其特点,因而审理中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⑴必须贯穿全面审查的原则。在审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过程,也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处理民事争议是否正确的审查过程。对民事争议部分的处理又会影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司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民事争议间存在着相互关联的内在的互动的逻辑关系,这种关系决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必须坚持全面审查的原则。处理好主从关系,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对民事争议部分的处理,必须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前提,这种主从关系也决定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必须遵循全面审查的原则。
⑵注意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已的主张,负有提出证据、以证明其真实的责任,称为举证责任”。 行政附带的民事诉讼虽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却是两种诉讼并存,因此,在审理行政部分和民事部分应分别适用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承担应负的举证责任。但是,根据行政诉讼的理论和实践,“原告对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不负举证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 为了使自已的诉求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原告应该也会主动地提供对自已有利的证据。
⑶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民事争议适用调解。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争议也适用调解。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解解决民事争议,从而撤销附带的民事争议。法院也可以在诉讼中对双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再由法院制作调解书对民事部分结案。法院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应注意适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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