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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架构/李 军 毅(11)
㈢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
⒈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组织。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的执行机关可以是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依法享有执行权力的行政机关。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裁决一律由人民法院执行。为了保证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严肃性此类案件原则上应由人民法院执行。这样,既保证了判决的严肅性,又可以协调执行上的分岐,保障执行的一致性。
⒉在执行的时间顺序上,如果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行政和民事部分的判决同时生效,则行政和民事部分的判决应同时执行;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判决部分上诉,对民事判决没有上诉,则不宜对民事判决先执行,而应在二审法院对行政部分作出终审判决后再决定是否执行和如何执行;当事人对民事判决上诉、对行政判决不上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就行政判决先行执行;人民法院采取分离式的审判方式对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分别判决并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可以先执行行政判决后再执行民事判决。
⒊被执行人是行政机关的。如果不履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裁判的是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5条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法院对被执行的行政机关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时不宜对有些财产(如办公房屋、办公设备、设施、公务车辆等)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的措施,因为,这可能造成行政机关不能正常地执行公务,从而对国家和社会带来损害。但对于行政机关非直接用于公务的财产,如疗养院、招待所、培训中心、非公务车辆等,应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否则,对行政机关执行难的问题难以真正解决。


参考文献:
罗豪才主编:《行政审判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1版,第371页。
刘定波主编:《新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1版,第265页。
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35页。
姜明安著:《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3月第2版,第320页。
见《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7月修订第3版,第462页。
姜明安著:《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3月第2版,第323页。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2款。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204页。
姜明安教授将行政裁定分为了三类,笔者认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的裁决也是一类重要的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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