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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架构/李 军 毅(7)
⒉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关于行政确认行为的性质,有的学者认为行政确认是准行政行为, 有的学者认为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而且是羁束行政行为,是严肃的法律行为。 行政确认是否可诉是能否附带民事诉讼的基础,有人认为行政确认行为不可诉, 有的学者认为行政确认行为是可诉的。 笔者认为,行政确认行为具有完全的可诉性,其理由﹕⑴行政确认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需要确认的对象依据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作出的;⑵行政确认行为直接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或者权利义务带来影响。作为一种可能影响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行政行为,必须有监督存在。⑶行政确认权是国家行政权的组成部分,行政确认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它不同于公民作证和纯技术人员的技术性鉴定,技术性的鉴定不具有强制力,而行政确认具有公定力和强制力。而《行政诉讼法》第2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行政确认的可诉性是明显的。对行政确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可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笔者认为可包括如下方面:
⑴行政主体在经济管理活动中的确认。如行政主体对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对合同效力的确认﹔对产品标准化的行政认证和计量器具的检定、产品质量的认证;对商标权和专利权的审定;对著作权属的确认;对动植物检疫的确认等。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益关系的人,认为行政主体在经济管理活动中的确认行为侵害了其民事权益,可以在行政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⑵对公安管理活动中的确认。公安管理活动中的确认主要有:对交通事故等级的确认;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认定;对交通事故车辆、物品、尸体、路况、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态和鉴定;精神病司法鉴定等。在行政诉讼中,利益关系人认为公安管理中的确认行为侵害其民事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⑶劳动管理中的确认。劳动管理中的行政确认主要有:对有关人员伤亡事故原因和责任的确认;对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原因和责任的确认;对重大事故的技术鉴定等。在行政诉讼中,与行政争议有交织的劳动管理确认,当事人认为其侵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⑷司法行政管理中的确认。司法行政管理中的确认主要有对合同、委托、遗嘱、继承、财产权关系、亲属关系、收养关系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公证;对出生、死亡、学历、经历、婚姻状况等事实的证明;对有关证件真伪、法律效力的确认。当事人对司法行政管理中的行政确认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认为确认行为侵犯其民事权益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这样便有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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