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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架构/李 军 毅(9)
四、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架构
㈠起诉和受理。
⒈起诉。笔者认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民事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保护其民事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可以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也可以是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或是与行政争议有关联的民事争议当事人。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也可以在行政诉讼提起后审判结束前单独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要求,应以书面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其起诉的内容应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
⒉受理。受理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于属自已管辖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予以处理的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接受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诉请书后应该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与某一具体的行政诉讼有关联,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否具备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等。对于符合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作出受理决定,对于认为不符合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诉。
㈡ 审理与裁判
⒈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请后应该确定审判组织。由于行政诉讼实行的是合议制,行政附带民事的诉讼只能在一个审判组织内进行,那么所附带的民事诉讼又论繁简难易也只能在所依附的行政诉讼案件所在的合议庭内审理,适用普通程序。
⒉审判方式。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一般采用三种方式:
⑴ 行、民同步审理的方式。这种方式的操作是,合议庭对行政争议和附带的民事争议一并审查,一并开庭审理,一起进行合议,一并制作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判文书,一次性地解决当事人的行政爭议和民事争议。
⑵ 行、民分段审理的方式。此种方式的操作是,合议庭依据案情,对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同时阅卷、调查取证,但开庭审理是分段进行,先审理行政争议,再审理附带的民事争议,一并合议,制作一个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判文书,一同对两种争议进行宣判。
⑶ 行、民分离的审理方式。此种审理方式是合议庭根据案情,认为存在不宜同步或分段审理的情况。此种审理方式是先行后民的审理方式,即合议庭先审理行政爭议,作出裁判并宣告,然后由同一合议庭再审理附带的民事争议,另行对民事爭议作出裁判并宣告。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选择一种方式的依据主要是行政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关联程度,案情是否清楚等因素作出选择。如果附带的民事爭议和行政争议之间因果关系清楚、案件的事实简明,人民法院可以将两种争议同时审理,快速裁决,短时间解决纠纷,更符合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和意义。对于那些民事诉讼案情复杂,与行政诉讼的关联性含糊不清,案件事实一时难以查清的,则适合于第三种审理方式。总之,方式的选择应实事求是,不可强求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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