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定案件的诉讼指南/阚凤军(2)
3 法人人格否定诉讼的构成条件
3.1 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即该公司必须实际实施了侵权行为,从而导致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
3.2 逃避债务,即公司实施上述侵权行为的目的是逃避该股东之债务,实现通过子公司或所出资公司转嫁或逃避责任的目的;
3.3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即股东的行为严重债权人的利益的实现。那么如何判定判定“严重损害”,则需要司法通过判例明确有关标准。我个人认为需要结合案件的整体情况,并通过该股东的行为给公司的资产、负债、现金流等实际影响等因素综合判定。
4 可能认定“公司法人人格否定” 的几种情况
4.1 股东未缴纳或缴足出资,或股东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致使公司资本低于该类公司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4.2 股东与公司之间人格高度混同:
4.2.1 存在股东与公司资金混同、财务管理不作清晰区分等财产混同情形的;
4.2.2 存在股东与公司业务范围重合或大部分交叉等业务混同情形的;
4.2.3 存在股东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管人员相互兼任,员工大量重合等人事混同情形的;
4.2.4 存在股东与公司使用同一营业场所等情形的。
4.3 股东利用关联交易,非法隐匿、转移公司财产的,可以认定股东对公司进行不正当支配和控制;
4.4 其他有助于认定“公司法法人人格否定”的因素:
4.4.1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股权结构;
4.4.2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报表合并;
4.4.3 母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
4.4.4 子公司工资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情况;
4.4.5 母公司是否是子公司的唯一收入来源;
4.4.6 子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5 举证责任: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定”诉讼的原告,即公司债权人、其他股东或公司需要对股东滥用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6 中国公司法仅规定母子公司之间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之情形,但在兄弟公司之间、甚至非关联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滥用法人人格独立,进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之行为,以及如何处理上述行为?我个人认为仍然可以参照本人上述有关标准进行判定并要求该公司对他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阚凤军 广州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 四川大学法学学士 中山大学民商法硕士 020-28337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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