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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樊永富(5)
3)缺乏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方法的综合保护
对于很多商业秘密,企业完全可以适用多种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
假设企业研制了一种新产品。通过技术人员和法律专家分析,其中某一创新点在产品投放市场后易于被“反向工程”解密,而其他都是不易被产品所反映的工艺程序、结构等信息,那么企业完全可以针对那一项创新点去申请专利的保护,而对后者适用商业秘密的保护;同时对于产品开发阶段以图纸、配方、实验报告等有形的载体表现出来的无形技术知识,又可以对这些图纸、文件等加以著作权法的保护。进一步,一旦这项含有商业秘密的产品享有盛誉占领了市场,商业秘密在某些情况下又可借助商标法的保护,其他人即使利用了同样的方法或配方制成了同样的产品,由于不能使用该畅销商品的注册商标,也就不能挤占该畅销产品的市场从而获利。例如,驰名全球的可口可乐饮料,即使有人分析出其配方,制成同样的饮料,也仍不能使用“可口可乐”商标,不可能轻易进入市场,打开销路。由此商标法对商业秘密也起一定程度的保护作用。
当然这是一种比较完美的假设,但是由此我们是可以给我们的企业一点启示的。
3、由于以上失误带来的后果
1)企业到处是秘密,最终却是什么都成不了商业秘密;
2)由于秘密区域不明,使得保护措施不得力,不能做到有的放矢;
3)侵权纠纷发生后,在诉讼阶段导致举证不能。
4)由于举证缺乏明确的目的性,导致侵权人逃脱权利人的指控;
5)由于对商业秘密没有给予明确的保护,处于不利的地位,难于获得法律上的明确支持。
4、建议
由于商业秘密靠其拥有者本身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才能享有独占权。因此它得不到法律(指专利法)的保护,只能一靠自然保护,即用保密手段;二靠合同保护。合同保护又可分对内与对外两个方面。对内是企业对内部的员工订立技术保密合同,规定员工在职期间或离职以后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对外则是通过与对方订立技术转让合同时,用保密条款,规定技术的接受方负有不得向第三者泄露商业秘密的义务。凡违反合同中保密条款的,将受到有关合同法律的制裁。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有意识地将在适用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的同时,适当地有选择性地将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引入到商业秘密的保护之中来。这项工作对不同的企业还需要不同处理、进一步实践。
所以回到引言中所谈到的,企业应该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甚至综合的保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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