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房贷新政策下能否适用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来解除购房合同/陈雪彦(6)

  而对于只交付了定金,未签订购房合同的情况下,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购房者可以以此为由主张开发商返还定金,法院应予支持。

  基于以上分析,在国家调控房价的大趋势下,笔者建议在今后的购房合同中,买卖双方应该明确具体地约定合同解除条件,比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买受人因国家房贷政策调整,导致无法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取得贷款,本合同自动解除,买受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纠纷的发生。





作者:陈雪彦 来源:http://china.findlaw.cn/ 日期:2010-8-3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