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化视野下的法官考评体系之检讨与重构/钱晖(8)
(1)庭审能力。庭审能力是法官审判业务能力的重要特征。它要求法官庭前准备工作充分,举止文明;驾驭庭审能力强,紧紧围绕庭审争议的焦点,正确把握诉、辩要点,引导当事人举证;庭审中语言简明扼要,层次清楚,居中裁判地位明确;庭审小结规范,事实、证据、责任明确、说理到位。
(2)制作裁判文书能力。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客观载体,直观反映法官的综合素养、理论功底、逻辑思维和语言文字的表达能力。在我们看来,一份判决书,实际就是法官向社会呈现的考试答卷。在国外,一篇判决往往就是一篇极好的学术论文。 它要求事实认定清楚,案件定性准确、证据规则运用恰当、适用法律准确,理由阐述充分,主文明确具体。
(3)审理疑难复杂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关系交织缠绕,争议的事项常常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形。这需要法官以深厚的理论功底,来判断厘清法律关系和争议焦点,来阐析对争议事项决断的依据和理由,来发展那些模糊的规则和发现新的规则。对这种情形,有学者指出:“在英美法国家中,法官在撰写判决书时,特别是在那些有新意的案件中,始终有某种创造规则的考虑,某种政策的考虑。他们所面对的不仅是纠纷解决的问题,而且有规则之治的问题。” 因此,审理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是考评法官时应当予以充分注意和评价的能力。
(4)司法调研能力。司法调研能力是更高层次的审判。法官只有善于研究法律,研究案例,善于总结审判经验,才能正确理解和公正适用法律,才能对形形色色的各类案件的审理游刃有余,才能在庭审过程中和法律文书制作中充分说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法官的调研能力可以从四个方面体现:a、有专著或一定数量的论文在公开刊物发表;b、调研成果荣获相当级别奖项;c、调研成果在相当级别的会议上交流;d、承担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对指导审判工作有一定的价值。 这个标准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三、法官考评的程序
一套良好的法官考评体系,不但应当有合理的考评标准,而且应当同时具备有效的考评程序。如果考评程序有瑕疵,那么即便考评标准再合理,最终的考评结果也很难见得公正。随着法治后现代主义的到来,价值与文化多元化更加凸现,人们对实质正义的理解更加缺乏一致性,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将人们进一步导向了“程序主义”。经由正当程序得出的结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也进一步印证了法律的意义并不在于且不能为人们提供一种终极的实质正义,法律所能提供的只是对合理程序的一种保障,保证的是一种相对合理性。这是一种次优选择,但这种次优选择恰恰是现实的和可操作的。 对于法官考评,程序同样重要,因此,必须设立合理的考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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