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林匹克域名的法律对策/程云(5)
1、和域名案
(1)概要
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简称“USOC”)诉美国Tri B-U-N Eco. Project Tri B-U-N Eco. Project有关和域名仲裁案(案卷号D2000-0435)中,USOC在2000年5月15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起仲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员理查德(Richard G. Lyon)于2000年7月13日认定被诉人构成恶意域名抢注,并裁决将和 域名强制转让到投诉人。
(2) 诉辩主张
投诉人USOC诉称,依据美国《奥林匹克和业余运动法》(Ted Stevens Olympic and Amateur Sports Act, 简称OASA),投诉人系一家经美国国会特许的享有奥林匹克词汇和标志商业性使用专有权的非赢利性的机构。投诉人拥有含“US”、“USA”和“OLYMPIC”组合的多项注册商标权,而最早的商业性使用始于1896年。被诉人注册诉争域名的时间为2000年3月。被诉人未经投诉人许可,利用诉争域名开通的网站广告销售奥林匹克商品、纪念册和纪念品,这严重影响了投诉人通过许可他人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以获得收益的计划。被诉人还曾就诉争域名向投诉人索价3万美圆或2万5千美圆加5张2000年悉尼奥运会的门票。被诉人的上述明显恶意行为侵害了投诉人的商标权和商誉权,造成了投诉人的实质性损失,并违反了OASA,故请求将诉争域名强制转让给投诉人。
被诉人辩称,被诉人对诉争域名享有合法的权利。被诉人开通网站的目的是销售2000年悉尼奥运会的照片。被诉人曾同意撤除网站上投诉人的标志以避免造成公众的误导。被诉人并未造成与投诉人商标的混淆,因为被诉人的网站上专门设置了“否认声明”,即“本网站与任何官方的奥林匹克组织无关”。OASA并不适用于网络环境,对本案不具有约束力。被诉人从未向投诉人出价销售过诉争域名,投诉人的诉称完全是欺骗。而投诉人许可第三人销售官方性的奥林匹克商品违反了OASA的规定。
(3) 裁处
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下简称“UDRP”)的规定,仲裁庭裁处域名案件应当考虑三项要件,即被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的商标的相似性;被诉人对域名本身权益的正当性;域名注册与使用是否均为恶意。
(a)两个诉争域名均含有词汇“OLYMPIC”,其中一个域名还含有“US”一词,这与投诉人所享有的商标相似。诉争域名还含有“ONLINESTORE”(表示“在线商店”)一词,这显然造成与投诉人网站的混淆。特别是投诉人在邮购和零售类别上注册了“U.S. OLYMPIC SPIRIT”商标,这与诉争域名所要提供的服务极为近似。这也使希望通过互联网购买经合法授权的奥林匹克商品的用户错误地访问被诉人的网站。尽管被诉人在其网站上张贴了“否认声明”,但其域名中所含的“OLYMPIC”一词足以误导网络用户。另外,被诉人所承认的其销售与奥林匹克运动相关照片的事实表明其确有从投诉人商标所隐含的商誉中获利的主观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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