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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域名的法律对策/程云(7)
被诉人皮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答辩。
(3) 裁处
仲裁庭认为,根据UDRP的规定,投诉人应当同时举证满足以下三种情况:被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识相同或混淆性相似;被诉人对域名本身并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的利益;被诉人对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均为恶意。
(a)在诉争域名注册之时,投诉人已经享有“TURIN 2006”和“TORINO 2006”的多项注册商标权。诉争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区别是域名在“TURIN”和 “2006”两词间没有空格。诉争域名含有“COM”的后缀,但这主要是技术性的需要。“TURIN”一词在英语、法语和德语中指意大利城市都灵(即意大利语中的“TORINO”)。故仲裁庭认定诉争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b)被诉人并未使用诉争域名,且无任何证据证明被诉人将为合法的商业目的或非赢利性的目的使用诉争域名。被诉人并未因“TORINO 2006”而为公众所周知。被诉人并未居住于意大利,与都灵市无特别的联系。故仲裁庭认定被诉人对诉争域名并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的利益。
(c)被诉人通过著名的域名交易网站“Greatdomains.com”公开出售诉争域名,以其谋取超过其原始注册费的利益。被诉人在注册域名后数年内未使用的事实,表明他对域名本身并不感兴趣。筹办中的2006年冬季奥运会是项著名的赛事,意大利的都灵和瑞士的锡永(SION)都是申办城市。而被诉人还注册了<SION2006.ORG>的域名,这表明被诉人故意试图从2006年冬季奥运会中谋取不当利益。故仲裁庭认定被诉人对诉争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为恶意。
综上,根据UDRP和本案事实,仲裁庭裁定诉争域名<torino2006.com>强制转让给到投诉人。

六、对策建议

结合国外的经验和我国的实际,笔者建议可考虑如下措施:

1、 在立法方面,在现行的行政法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修订完善或升格为法律的时候,对域名侵权现象给予专条明确规范。鉴于域名侵权的特殊性,可以借鉴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技术,将对域名的法律规范的效力追溯到侵权域名(包括各类国内及国际域名)注册之时,以确保法律效力的覆盖度。

2、 在行政和司法方面,对中国境内的域名恶意抢注者及协助者依法采取坚决的法律措施。对域名恶意抢注者可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域名纠纷的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给予行政或司法裁处。对那些为域名恶意抢注者提供域名策划、出售、拍卖、推广等活动的公司或个人亦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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