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维权有关制度探讨/武合讲(12)
事实上,计算机软件,原先也并不受著作权保护,只是随着计算机的发展和科学家的呼吁,各国政府才逐渐将其列为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植物新品种现在尚没有列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不等于不应当列入。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作者希望育种家们都来呼吁政府尽快将植物新品种这种用基因符号写成或改变基因编码而成的生物作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届时,无论中国人还是外国人,谁再使用双价抗虫棉及其衍生或派生品种等子孙后代以及任何植物新品种,无论其是否授权品种,都需付费。搞转基因的不如盗版光盘的,大育种家的收入不如一个小歌手;这种现象应当改变。
(四)充分利用现有法律制度,保护育种人的权益。
“两种编码杀虫蛋白质基因和双价融合表达载体及其应用”专利,因为技术太专业太深奥,可能没有几家公司会使用该专利。为解决被许可人使用该专利的技术难题,专利权人特别提供了可同时表达以上两种杀虫蛋白质的双价抗虫棉。依据专利法规定,该双价抗虫棉,是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一旦销售,专利权人就对其不再享有权利。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该双价抗虫棉具有可同时表达以上两种杀虫蛋白质的特异性、又具有新颖性、还具有遗传稳定性,符合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条件。中国农科院生物所可以通过申请品种权使双价抗虫棉成为授权品种,享受品种权保护。双价抗虫棉一旦成为授权品种,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都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其繁殖材料。即使我国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双价抗虫棉派生的转基因抗虫棉品种,也受品种权保护。这样就可避开专利权中的权利限制,更好地保护育种家的权益。
通讯作者:武合讲,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菏泽学院资源与环境系遗传育种学教师。办公地址: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西路2239号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邮编:274000,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中国农科院18号,邮编:100081 ,电话:010-62128839、13605306590、15901032135,E-mail:whj148@yahoo.com.cn;http://www.ny148.cn/main/;网站:中国农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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