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贪污受贿犯罪的畸形需要及其抑制/苗勇(2)
低级需要如果在个体需要结构中不占主导地位,这种需要也是不可能成为畸形的。一个人生活在社会之中,由于复杂的客观环境影响。头脑里有时会萌发一些非分的欲望,这也是难免的。譬如一个国家干部到了某个体户别墅,看到其住宅富丽堂皇,心想:我要是有这座房子该多好啊。此时,他内心也有一种冲动,也产生了一种不现实的需要心理。但此时我们尚不能说他有了畸形的需要。因为,如果他是一位道德高尚者,那么这种需要无论如何不可能成为他心理的主导者,他会用美好的情操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抑制自己不合理的需要。只有当这种需要成了他今后现实生活中的奋斗目标,支配了自己的言行,才能说有了一种畸形的需要。
2、畸形的需要具有无止境性。
大量的案例证明,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的畸形需要是难有满足之时的。每一次违法行为得以成功,都只是暂时的欣慰。而非分的欲念象一团不灭的烈火,焚烧着这些人的心,不时地促使其犯罪动机一次又一次形成、强化,贪婪地攫取不义之财。这些人往往数次、数十次甚至数百次地作案,贪壑难填,有的金额达到了上亿元。如广东省佛山市财政局财政预算科科长罗斌贪污1.56亿元,令人触目惊心。
畸形需要的无止境性不仅来自于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的贪婪性,而且还有其内在的心理机制。犯罪心理学认为:“犯罪心理形成之后,在犯罪活动和犯罪生活中,一般情况下,它将不断得到巩固和加强,如果得不到切实有效的控制和帮助,这种过程就会继续发展,日益强化,这就是犯罪心理的恶性发展。”其典型表现为:犯罪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非法欲望更加强烈,作案经验更加丰富。⑤贪污受贿犯罪分子也是如此,每作案得逞一次,就获得了一时的快慰和成功的体验,道德观念更加堕落,非分的欲望、侥幸心理得到了强化。这就使得其一有机会,便会毫无顾忌地贪污受贿,畸形的需要便卷入恶性循环之中,愈来愈强烈,难有满足之时。
3、可分为畸形的物质需要和畸形的精神需要。
不少人认为,贪污受贿犯罪的畸形需要表现为物质上的,即对财物的无节制的追求和享受。其实不然。此类犯罪虽然都表现为对财物的非法占有上,可这只是表面现象。尽管贪污受贿者的主要需要是财物,但现实中,确有不少腐败者对财物的需求只是满足精神需要的一种手段而已,其犯罪的根本需要是畸形的精神需要。因此,贪污受贿犯罪的畸形需要可以分为两种,即畸形的物质需要和畸形的精神需要。正如上述所言,两者都属于低级需要,并不能认为精神需要就是高级的需要。
对畸形的物质需要不难理解,无庸赘述。这里着重谈谈畸形的精神需要。所谓畸形的精神需要,是指贪污受贿犯罪人只有通过非法手段、途经才能得到的低级庸俗的精神上的满足。结合司法实践来看,这种畸形的精神需要主要有以下两种。⑴畸形的异性需要。现实生活中,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公然不顾社会伦理道德,寻觅情妇,供养“二奶”;有的甚至人格沦落,频频嫖娼。而要做这些事,满足自己无耻的低级的精神享受,就一定要有大量的金钱。从合法途经得来的钱,根本维持不了这种堕落的生活,于是就不得不动坏脑筋,从事非法活动,贪污受贿以供糜烂生活之用。如中国信托投资银行深圳分行行长高森祥,包养了三个情妇。与一个情妇闹反时,高就支付给该女所谓青春赔偿费23万元。为了过这种腐朽的生活,高森祥便在1988年6月至1990年7月的二年时间里,先后收受十多名贷款户的贿赂,计港币191万余元、人民币55万余元。高也因此被判处死刑,走到了生命的尽头。 (2)畸形的享乐需要。这是一种追求畸形的异性需要以外的感官享乐需要。这些人精神颓废,没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认为人生在世,短暂有限,应及时行乐。于是经常出入高档娱乐场所,饕餮大餐、暴殄天物,或频繁到国内外旅游胜地观光,寻求感官刺激,弥补精神空虚。显然,这样的享受是建立在巨额金钱之上的。仅有薪水收入的堕落者,就不得不敛取不义之财。原中国土木建筑工程公司驻泰国办事处筹备组负责人刘国修,到了曼谷后,抵挡不了腐朽生活的诱惑,滋生了畸形的精神需要,把享乐当作人生追求的目标,经常光顾高档夜总会、歌舞厅,长期捧养十几个歌女。这种糜烂的生活需要巨额资金,刘国修就伸出黑手大肆侵吞公款,贪污一百多万元人民币,走上了一条不归之路。天津市某区劳动局原副局长原晋津,在任副局长后14个月内,到“东方之珠”等夜总会吃喝公款53万元,被以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原晋津在被捕后吐露真言:“我一走进那些地方就上了瘾,令我鬼使神差般地每天下班都往那里跑。”正是这种畸形的享乐需要,葬送了他的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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