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贪污受贿犯罪的畸形需要及其抑制/苗勇(9)
第四,完善吏治体制,依法从严治吏。一是要完善权力的制约机制。缺乏制约的权力,不仅会被畸形的需要所腐蚀,反过来又会助长畸形需要的滋生。因此,必须在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体制中,建立各种有效的制约制度,完善已有的牵制手段。二是要尽快建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以具体的法律法规对财产申报的对象、时间、内容及申报书的递交程序、公布、审查以及违法行为的惩罚等,作出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用这种“阳光法”,来预防一些人的畸 形需要的产生。三是对犯有贪污受贿罪的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有否受到刑罚、受到何种刑罚的处理,在行政处罚时,一律从严,除个别有特殊情节的以外,应统统开除公职,清除出国家机关,以儆效尤。四是借鉴新加坡等一些国家的成功做法,建立“保廉银”制度。将国家工作人员工资的一部分和预期的退休金逐月提取,单独建立帐户,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保障费从该帐户中支取,一旦国家工作人员触犯刑律构成故意犯罪的,一律予以没收,以此来抑制畸形需要的产生。
只要我们扎实抓好以上四方面工作,就能有效地抑制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畸形需要的产生,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遏止腐败现象的蔓延,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得更好。
注:
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245页。
⑵斯·塔拉鲁欣(前苏联)著:《犯罪行为的社会心理特征》,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7年版,第39页。
⑶(21)金戈编著:《跨世纪宣言》,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102页,第53至54页。
⑷参见A·H·马斯洛《人的动机理论》,载《经济管理》1981年第11、12期。
⑸参见罗大华主编《犯罪心理学》,群众出版社1993年版,第135页。
⑹《心理学》,华东师范心理学系公共必修心理学教研室编,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88页。
⑺参见《比较犯罪学》,由该书编写组编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10页。
⑻库德里亚夫采夫(前苏联)著:《违法行为的原因》,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第94页。
⑼《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30页。
⑽参见薛华著《黑格尔对历史终点的理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47页。
⑾《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由该书编写组编著,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38页。
⑿《红旗》杂志1976年第5期。
⒀陈兴良著:《从政治刑法到市民刑法——二元社会建构中的刑法修改》,载《刑事法评论》第一卷,第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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