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司强制解散/张华(3)
四、司法解散之诉的正当性、合理性的审查
公司的僵局一但形成是不是必然导致公司的解散呢?对股东解散公司的请求是否要审查其正当性和合理性呢?公司司法解散的立法价值在于,当公司内部发生股东之间的纠纷,采用其他的处理手段不能解决矛盾,赋予少数股东请求司法机关介入以终止投资合同、解散企业。这为股东纠纷不可调和的情况下提供了彻底解决纠纷的途径,为公司的小股东提供了维权的工具。正因为如此对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审查尤为重要。因为,以解散公司的方法来解决公司僵局,有时这种司法救济在很大程度上会失之公正。一是易纵容股东权利的滥用。若股东针对公司僵局具有不加限制的提起解散公司的权利,极有可能给故意拆台的股东以可乘之机,而不利于公司和诚实投资者的利益。如果对那些不负责任的股东要求解散公司的请求,不加以仔细甄别和有效遏制,其后果是对公司的存废造成极度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二是这种由法院来判决强制解散的办法,往往会不合理地施惠于某一派股东而牺牲另一派股东的利益。假如控制股东或对造成公司僵局存在过错的股东,不愿意与其他股东分享投资利益而准备另立山头,一般情况下,该股东不能径直从公司抽回资本而开办一个与公司竞争的新企业,因为这样就构成股东对公司机会的侵占,但如果法院同意其以公司僵局为由而解散公司的申请,则正中其下怀。
参考文献:
1、周友苏著,《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郑泰安,杜渝著,《公司僵局中的股东权益救济》,载于《社会科学研究》,2004年第3期。
3、范健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版。
4、管军军著《长征中的司法解散》。
5、王斌周著《论公司司法解散的判断标准——从公司人合性和资合性要素考察》,载于《商场现代化》,2007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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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报》,2007年4月30日,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08275
[2]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07年3月23日,http//www.court.gov.cn/news/bulletin/region/2007032300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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