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及律师业务/樊斌杰(7)
(2)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土地流转争议。调解是政府的一项职能,当然调解并不仅限于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团体也可以进行调解。当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时候,就需要有没有厉害关系的第三方的介入,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介入调解的第三方是否能够公平公正的对待争议事项,以及第三方在争议双方中的可信度、权威度、能否让双方都信服。因此,对于土地流转的争议,律师可以充当调解人的角色,因为律师可以利用专业优势快速了解争议双方所争议的事实情况,而且在争议双方心目中都具有一定的可信度,能够成为双方都信赖的对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争议提供了便利条件。律师可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争议双方提出的要求,提出调解方案,尽量是双方都能接受、满意,从而圆满解决争议问题,解决矛盾纠纷,稳固土地流转市场。
(3)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土地流转争议。土地流转争议双方协商不成,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及《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率,虽然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就发生法律效力。仲裁是和诉讼并行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但是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争议双方可以选择仲裁,也可以选择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4)以诉讼方式解决土地流转争议。诉讼是争议解决的最终途经。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的规定,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因违反约定而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并依法作出裁决。在第一审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法院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根据二审终审的原则,二审判决是最终的判决。当事人对二审的判决仍不服的只能申请法院再审或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以而启动在再审程序。诉讼一般需要的时间比较长,解决争议成本相对较高,需要耗费的司法资源以及当事人的财力、精力也相对较多。
以上四种争议解决的方式从各个方面保证争议双方能够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维护自己的权益,促进争议的有效解决,从而保证了土地流转过程中各方的权益受到合法的保护,促进土地流转合法有效的进行。无论当事人选择哪一种方式解决争议,律师均可以作为一方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其解决争端,以贯彻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律师的代书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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