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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著作权纠纷之合理使用/许登甲(2)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符合这项规定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使用作品的目的,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不能用于出版、营业性表演,制作发行录音录像带,在电台、电视台播放,展览、摄制电影、电视等。第二,使用的作品是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如果作品尚未公之于众,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即使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目的而使用作品,也不能认为是合理使用。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符合这项规定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引用的目的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第二,引用的比例必须适当。一般说来,引用不应当比评论、介绍或者说明还长。第三,引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第四,引用他人的作品,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因此,在本案中被告在引用原告《西》时,未指明原告作者的姓名及作品的名称,不属于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法院的判决是有法可依的。但是合理使用范围的第一项和第二项却未明确指出个人复制的数量和适当及引用的数量质量的规定。此为列举式立法的缺点,不能涵盖法律中所有情况,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发展。所以,本人建议合理使用的范围应采用概括和列举的方式来界定。


本人作者:许登甲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EMail:xudengjia@glob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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