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讨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刘成江(5)
四、对于已经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没有同居的男女一方,在没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之前,又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形成事实婚姻的,认定为重婚。
五、对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案件审理或上诉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认定为重婚。
六、有配偶者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与他人结婚的;因配偶外出长期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因被拐卖后再婚的;因强迫、包办婚姻或者婚后受虐待外逃而又与他人结婚的,在这些情况下,由于受客观条件所迫,且当事人主观恶性较小,不以重婚论处。
参考文献:
1、刘银春:《〈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三期。
2、李照彬:《解除同居关系纠纷案件的法律问题》,载于《人民司法》2002年第五期。
3、刘银春:《〈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04年第二期。
4、赵井群:《对自诉的重婚案件法院应否受理?》,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四期。
5、张朝夕:《已婚男女在外打工期间,断断续续同居并生育子女,是否构成重婚罪?》,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三期。
6、高铭暄 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