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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判案“以事实为根据”——兼论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苗加佳(7)
3、诉讼依据对诉讼证明的影响
诉讼依据对诉讼证明的影响可以从两方面分析。一是事实依据——证据对诉讼证明的影响。一是法律依据对诉讼证明的影响。
证据对诉讼证明的影响主要在于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在不同的裁判者、不同的理念下看来会有所不同。同一个案子,在只有完全证明所有事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理念与只要能达到法律认可就可以定案的理念下,会得出不同的证明结果。此外,证据提供者的主观因素的不确定性也会影响到证明的结果,由于与人的活动相联系,证据本身带有了偶然性、可变因素、主观因素。
法律依据对诉讼证明的影响主要有:一、影响证据的收集方式,限制认知案情的途径;二、排除某些虽是事实但不合法律价值取向的证据,客观上造成证据反映案件的不全面性;三、制度上的限制对诉讼参加人的影响。由于法律制度的滞后、不完善,不可能完全保障诉讼参加人完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从而影响到证明结果。
总之,由于诉讼依据的影响,诉讼证明的结果具有法律重塑性,与客观真实尚有一段距离。
4、物质要素对诉讼证明的影响
物质要素对诉讼证明的影响很大,现分论之:
首先,为诉讼投入的资金有限,诉讼是讲究成本的,其原因就在于为诉讼投入的资金不可能无限多,这自然为证明做了限制,即从事证明活动时,不能随心所欲,只能在有限的资金范围内进行。同理物质资源也只能是有限的,证明时也只能在现有的物质资源内进行。
其次,为诉讼花费的时间有限,除了成本上的要求外,限制时间还有价值上的意义: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因此证明时不允许裁判者对证据进行无限期的反复认识。
正是因为这些物质要素有限,导致最终证明结果也会与案件的本来面目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
5、分析小结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过程中存在诸多影响的因素,这些因素使得对案件本来面目的完全揭示成为一项极为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事。
(四)对民事诉讼证明得到的真实的分析
在以上分析之后,我们再来看看我们所得到的结果到底呈现出什么样的状态,它到底是“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
首先,从民事诉讼证明的特点来看,它不会是“客观真实”,原因有三:
(1)民事诉讼证明是证明不可重复的已经发生的事实的,我们在证明时,只能通过证据去认定。然而证据由于受到了法律价值的筛选,不可能是完整的,即使是完整的证据,我们也不可能得到对过去案件的全部正确认识。因为证据始终是事实的片段。
(2)民事诉讼证明的目的表明我们没有必要一味追求,证明只要与证明目的相一致即可。例如,在调解成功的情形下,法官没必要再去追究“客观真实”,这无异于画蛇添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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