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侵权之地域管辖/许登甲(2)
参考文献:
1. 蔡毓斌: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管辖问题的思考http://www.apcyber-law.com/details.asp?ID=2778
2. 网络侵权中对确认管辖权的探讨http://www.chinalawedu.com/new/21601_21713_/2009_3_30_ji082314151903390025418.shtml
附:“新京报社与浙江在线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管辖异议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新京报社与浙江在线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管辖异议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6-18)
新京报社与浙江在线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管辖异议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高民终字第9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京报社,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永安路106号东楼707室。
法定代表人戴自更,社长。
委托代理人江荣卿,北京市中企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丽俐,女,汉族,1979年9月23日出生,新京报社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在线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新闻大楼4楼。
法定代表人应金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小龙,男,汉族,1964年12月16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卓伟,男,汉族,1969年11月22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新京报社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浙江在线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浙江在线传媒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本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致使被上诉人未能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导致其管辖异议无效。一审裁定无法律依据并剥夺了上诉人行使选择管辖法院的合法民事诉讼权利。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网络服务器是被上诉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之一,且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因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根据诉讼便利原则,本案应由北京法院审理。
经查,一审法院于2008年1月31日向浙江在线传媒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浙江在线传媒公司于2月13日签收并于2月15日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新京报社于2008年2月27日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追加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为共同被告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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