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法官独立制度的研究/蔡武(9)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尤其是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实行流动。在美国除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外,其他联邦法院法官并不是固定于某个法院,如某个巡回法院的合议庭常常是由一个巡回法院的法官和数个地区法院或由某个地区法院法官和数个巡回法院的法官组成,在英国也经常出现此种情况,即某个法官今天在这个法庭开庭,明天又在另一个法庭开庭。 从中国的情况来看,法官的流动有助于法官的相互交流及对某个地方法院法官的合理配置,尤其重要的是,法官的合理流动有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保障法官的严格执法。法官流动,可以提高法官的素质。“法律的生命从来就是经验,而不是逻辑。” ,现实当中,在基层法院的法官不了解上诉案件的处理,而在上级法院的,不了解基层法院的一审案件审理情况,因此其经验和知识面都很狭窄,必然会阻碍其视野,影响法官素质的提高和审判事业的发展。
11、全面落实法官教育和培训制度
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不断会有新的法律关系出现,立法上也会随之出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调整。法官在不断坚持自学的同时,国家也有义务对法官定期进行培训和教育,这样才能更好地让法官有足够的能力适用法律,从而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
让法官走向司法独立,才能使社会走向法治。独立审判是法官的权利,也是法官的义务和职责,法官只有保持独立和中立,才具有其存在的价值,才能落实法官的责任。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蔡 武
作者简介:
蔡武,男,1976年12月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先后在江西省丰城市律师事务所、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工作过,现工作于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在法院期间先后从事过执行、行政审判、民商事审判等工作。系中华哲学会会员,法律硕士(JM)在读,先后写过多篇理论性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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