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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基本法第20a条浅析/翟巍(2)

  第20a条本质上为一条体现国家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宪法框架性条款。其主要功能有二。其一是为基本法其他条款与一般法律法规条款的解释提供一条有利于实现环境可持续性发展目标的客观判定标准;其二是为已经或将来制定的关于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法律法规提供明确的宪法性条款支撑。

  有基于此,此条款并非授予自然环境与动物新型权利的授权条款。试图利用此条款将自然环境与动物确立为新的权利主体并行使环境诉讼行为,不仅违背条款设计者的初衷,而且缺乏相对应的宪法条文支撑。

  四. 存在破坏基本法诸条文相容性之可能

  德国基本法第20a条有可能限制基本法所明确的既有个人基本权利的行使,从而造成德国基本法诸条款在适用上的矛盾竞合。(引注9)

  由于德国基本法第20a条明确强调关于自然生活根基与动物之保护应基于为将来世代负责之目的,而将来人类世代利益与当代人类群体利益在享有自然生活资源领域不可避免存在矛盾冲突;因此第20a条的适用可能与以保护当代人类群体利益为圭臬的关于基本权利的基本法相关条款的适用产生矛盾。

  此种矛盾冲突虽然在理论上存在,但在德国基本法的实践应用过程中已经得以有效规避。

  因为第20a条只是框架性国家目标条款,而并非实际授权性条款,有基于此,该条款缺乏由德国公民直接援引适用的现实可能性。

  德国公民依据德国基本法第20a条并不直接具有要求国家施行环境法律保护措施的请求权。(引注10) 此请求权必须在适用德国基本法关于基本权利的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参引基本法第20a 条方得行使。(引注11)

  而一旦第20a 条所间接关联的请求权须以基本法关于基本权利的其他条款的适用为前置条件,在司法实际操作中法院就可能在基本法条文限制范围内,通过调和平衡将来人类世代利益与当代人类群体利益在享有自然生活资源领域矛盾的方式达致双方某种妥协,从而客观上保障基本法相涉条文的相容性。

  五. 顺应世界法律发展潮流

  随着人类社会发展对自然环境造成的损害日益严重,世界各国的法律学者开始探讨由“人类中心主义“法律价值观到“非人类中心主义“法律价值观的转变,以改变自然环境在既有法律价值体系中作为客体的被动受制状态,从而实现更加有效与系统保护自然环境的宏观目标。(引注12)

  德国基本法第20a条正是顺应了这一世界法律发展潮流,它在基本不损害德国基本法原有框架的前提下为矫正过往的“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创设了具有前瞻性的框架性指引内容,为已经或将来进行的环境保护修法进程提供宪法性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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