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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和运用刑事辩护的新切点/张生贵
准确把握和运用刑事辩护的新切点

张生贵


【摘 要】:刑事辩护律师应当熟练掌握和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文专门就辩护人依据“证据裁判原则”对定罪证据的来源、证据标准的审查、非法证据的内容及排除规则进行动议和辩护作详细论述,以确保办案质量,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为公正。
【关键词】:刑事诉讼 律师辩护 非法证据

  辩护是对刑事公诉特有的防守,是辩护人对指控提出反对、表达异议和辩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至三十五条集中规定了刑事诉讼中的辩护,被控者和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证明被控者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维护被控者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有权自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聘请律师介入,这个阶段律师的主要工作是了解案情、法律咨询、对发现刑讯逼供等违行为投诉或举报。律师行使辩护职责,自检方接到侦查机关移送案件后,称之为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主要以书面形式向检方提出对案件的初步辩护意见。由于这一程序体现的不明显,多数辩护律师不太重视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往往把精力和重点放在审判阶段。由于每个案件都会有其不同的案情和事实,辩护律师经会见当事人和阅卷后,如发现侦查机关对案件事实及证据认定存在问题的,有责任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向检方提出阶段性辩护意见,同时还可就强制措施是否超限及解除、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一并提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不起诉条件,辩护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同时有责任向检方提出不起诉的辩护意见。
  法庭审判阶段的辩护工作是大量而又复杂的,根据办案实践,要做好此阶段的辩护工作,笔者认为至少应当从法庭发问开始,应做到五个针对:针对定罪量刑起关健作用的问题;针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问题;针对辩护人有疑点的问题;针对公诉人遗漏的问题;针对被告人供述辩解发现新的事实以及前后不一致的问题。本文主要从庭审实战提出对证据方面的辩护要点,证据是定案核心,同时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辩护律师如何把精力放在证据辩护环节,需要作到以下方面:
  一、证据辩护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第141条、第150条规定,辩护律师在质证阶段的辩护应从证据的来源和形式方面入手,就证据内容、证据与证据、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证据是否属实提出辩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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