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手续办理看股权质押法理及实务注意事项/王克(7)
4、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有的工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其意图是审阅查看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章程有无禁止股权转让的规定,但实际上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往往已经在该工商登记机关予以备案,工商登记机关可以通过登陆自己的工商查询系统获得章程及章程修正案,要求出质人提供毫无意义。如出质人是小股东且与大股东存在僵局或矛盾条件下,提供经公司盖章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存在一定的困难,尽管《公司法》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的权利。
5、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章程中就股权转让事宜无禁止性规定和股权未被在先质押、司法冻结等限制处分情形的证明文件;
有的工商登记机关可能要求股权所在公司,出具上述内容的《证明》文件,证明公司章程无股权转让的禁止性规定、无在先质押、司法冻结措施等限制处分情形,而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内容是否规定禁止转让,一般会在工商登记机关备案,工商登记机关自查即可获知;出质股权是否存在在先质押、司法冻结措施,因质押登记要在该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冻结裁定人民法院也会送达给该工商登记机关,故要求该证明文件,理论上难以说通。当然不排除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章程刚刚修改,增加禁止股权转让(或禁止向公司股东以外第三方转让)的规定而未及时办理工商备案,或者人民法院冻结拟出质股权的裁定已送达给公司,但未送达给工商登记机关的情形,但该种情形发生的几率比较小一些,况且,未经备案的公司章程修正案,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作者目前系
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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