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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泉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三)》/孙斌(4)
兰泉点评:该规定同样明确两个事实:
  1、一个仲裁申请,无论涉及多项仲裁请求只能下达一份仲裁裁决书,而不能按终局或者非终局仲裁请求下达不同内容的仲裁裁决书。
  2、第十三、十四项规定也促成当事人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时,只能分别、分项提出仲裁申请,并不能同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合并审理的要求。这也无意加大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工作强度。

  第十五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兰泉点评:
  解决了对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同时申请撤销应如何处理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时间。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兰泉点评:
  明确了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提起诉讼,而后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决书的终审效力,杜绝了当事人特别是用人单位为逃避责任继续上诉的权利。

  第十七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兰泉点评:
  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申请的支付令无论任何理由均要提出疑议,延长了劳动者获得工资报酬的时效(除调解协议外)。

  第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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