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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哈特的“规则说”与司法实践的关系/李响(5)
2.客观行为
  许霆以实名工资卡到有监控的自动柜员机取款。既没有篡改密码,也没有破坏机器功能,其行为对银行而言是公开而非秘密的。许霆取款是经柜员机同意后支付的,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和被授权的交易行为。
3.对象
  ATM机本身确实是银行的,但是那机器里的一个帐户却是独属于许霆的。许霆是拿自己的合法的银行卡,以一个正常客户的身份操作该ATM机,进入自己的账户,提取自己账户上的钱。许霆在自己的帐户里“拣”了17万多元,其行为无从认定是“秘密窃取”的行为。因此,许霆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不成立盗窃罪。
  但是法官并没有按照盗窃罪的一般特征来鉴别规则,而是单凭自己的主观臆断解释法条,判断许霆的行为。这明显违反了承认规则。按照承认规则,应当依据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评价其行为。不当得利的一般特征是没有合法依据,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利益,许霆的行为并没有违反刑法等法律的规定,但同时他的确获得了其不应获得的钱财,也没有合法的依据,因此应将其行为认定为民法上的不当得利,通过民事程序即可解决。
(二)孙伟铭案
  这样违反承认规则进行裁判的情况同样发生在孙伟铭的案件上。法院最终还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无期徒刑。但实际上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孙伟铭后面的行为是故意而为的。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将孙伟铭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只能以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一罪论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口袋罪名,如果在司法实践中确立这样适用法规的承认规则,那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法官及政府工作人员对承认规则的遵守对于一国的司法实践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承认规则的效力一方面体现为对行动的指导,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也在创制着新的承认规则。
四、“规则说”的局限性
  哈特的“规则说”从牛津语言分析哲学这一角度对法律进行了新的诠释,并且由其所确立的各项规则对现代的司法实践仍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这一点在前文已经具体阐述。但对于某些问题,这一理论的确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正如哈特在对形式主义和规则怀疑论进行批判的时候所说,法律具有开放性的结构。形式主义和规则怀疑论是两个极端:形式主义认为所有的立法都是完备的,事先已经将所有可能存在的法律适用情形都预见到了,这尤其以德国的潘德克顿学派为代表。而对规则怀疑主义来说,法律不过是对法官将做什么的预测而已,具体又以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为代表。哈特认为,法律是有“意思中心”和“边缘地带”构成。意思中心的指导是明确的,而边缘地带的法律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也就是哈特所说的具有空缺结构。这种空缺结构不仅存在于一般的法律规则,就连承认规则本身也存在着空缺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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