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哈特的“规则说”与司法实践的关系/李响(6)
哈特对于这一点的观点是凭借法官的自由裁量判断,但是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仅就近一两年发生的疑难案件来说,法官的自由裁量已经偏离了正规,如果出现承认规则的空缺结构,单凭法官的自由裁量是难以保证司法的正确性的。因此,只确定规则这一模式是不足以满足司法需求的,在规则的基础上确立原则的指导性作用是必要的。
此外,哈特所缺的的“意思中心”和“边缘地带”也是不固定的。随着时代的变革,各种以前没有发生过的特别案件也会不断涌现,而这些新出现的案件很可能会打破原有的承认规则的适用,因为司法最终还是一个追求正义的过程,如果原有的规则已经难以满足正义的需求,那么打破原有的规则创造新的承认规则是必然趋势。
参考书目:哈特著,许佳馨、李冠宜译,《法律的概念》,法律出版社。
罗纳德•德沃金著,信春鹰,吴玉章译,《认真对待权力》,上海三联书店。
参考论文:梁晓俭,宫燕明著《哈特法律规则说的解释学研究梁晓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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