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反家暴培训中若干问题探讨/姜虹(2)
(二)了解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需求
警察在干预家庭暴力过程中,遇到最尴尬的情形就是在因家庭暴力导致的治安案件中,当警察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对施暴人实施必要的法律惩处后,受害人又苦苦为受害人求情,要求宽处施暴人,除了因为施暴人在家庭中拥有的经济地位外,更多的受害人表示对施暴人的宽恕。受害人的这种理由使得一些警察很茫然,问题的根源在于警察在干预过程中尚未准确地了解到受害人在寻求公权力救助时真正的需求是什么?
根据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与美国律师协会全球法治项目部中国项目办公室合作支持的7家机构联合调查后编制的《受暴妇女需求调查报告》显示:受暴妇女在暴力发生后希望得到服务的主导机构中“派出所/110”处于第二的位置,受暴妇女希望得到的具体服务主要有:“制止对方暴力,但不离婚”(16.9%);“对施暴者进行矫治”(16.5%);“情感支持”(14.8%);“离婚”(12.6%);“得到经济赔偿”(8.7%);“法律援助”(7.4%);“住房”(6.8%);“取得孩子抚养权,拿到孩子抚养费”(4.4%),“制止对方在离婚后继续暴力”(4.2%);“找工作”(3.2%);“医疗服务”(2.1%);“其他”(2.3%)。受暴妇女在如何对待施暴者的应答中,选择的答案按比例依次是:“说服教育”(24.3%);“心理辅导”(15.1%);“离婚”(14.2%);“警告”(8.8%);“强制治疗”(7.6%);“拘留”(7.5%);“治安处罚”(7.1%);“判刑”(5.4%);“社区服务”(3.1%);“罚款”(2.6%);“媒体曝光”(2.3%);“行政处分”(1.4%);“其他”(0.5%)。这些数据是7个合作单位深入不同区域、采访不同对象所得出的综合数值,这些数据是警方很难从得到的,但却具有很强的参考性。通过分析这些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受害人往往更需要将挽救放在第一位,将处罚放在较为靠后的位置,“离婚”反而是介乎于二者之间的选择。警方应了解受害人的这些需求,了解她们在求助公权力时仍然将劝阻、教育矫治施暴者以及自身的情感支持放在较为靠前的位置,因此对于具有特殊亲缘关系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在予以救助时,首先要将说服教育施暴人,对受害人给与情感支持,这些法律因素之外的处理方式,可能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二、抓住处置中的难点,提高培训的适用性
(一)家庭暴力行为是否适用调解问题
因家庭暴力导致的治安案件是否适用调解,在现实执法实践中是许多警察感到很棘手的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等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受害人、施暴人双方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其中包含着:(1)起因条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治安案件),(2)行为条件(发生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3)情节条件(情节轻微),(4)意愿条件(双方当事人均要求调解),(5)认定条件(公安机关认为可以调解),只有当上述五项条件同时具备时,方可适用治安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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