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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罪刑法定原则/余金龙(6)
  (二)法官“找法”问题。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入罪以法的明文规定为根据,而法是否有明文规定,这是一个找法的问题。由于我国法官队伍水平参差不齐,经常看到各地法院在处理同一性质的案件居然判出两个不同罪名来,若是在民事案件还是可以理解,但是在刑事案件中各地法院判出不同罪名,严重暴露了各地法官找法水平的差异。各条法条之间,各个司法解释之间,刑法与立法解释之间错综复杂。常常在大前提与生活事实之间之眼光往返流转的法官们一定要通晓我国的法律,穷尽我国所有的法律规定,真正做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此外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何“找法”也是对法官的素质大考验。法的明文规定不仅是指法律的字面规定,而且指法律的逻辑包容。在这里就涉及到“法律明文规定牛马不能穿越公路,那么骆驼能不能过公路的问题”这里涉及到举轻以明重的法律问题,立法者在立法是往往不能穷尽所有的情况只能“举轻以明重”。但在适用时要注意的是此处的举轻以明重是在两种行为具有递进、逻辑、梯次关系,无本质之区别,不能滥用这种法律规则。陈兴良教授对此用过一段精彩的总结:一把弓标注的承受力限度为50千克,但制造者通常留有余地,特意制造了55千克的承受力,但超过55千克,弓就断了。一个好的弓箭手可以拉满50千克,但一个特别好的弓箭手可以拉满55千克,将这个范围的猎物一网打尽。

6、总结
  整部刑法典的核心是罪刑法定,被奉为金科玉律。作为最严厉的法律的原则,指导刑法要不冤枉一个好人,同时也要不放纵一个坏人,这样才能让刑法成为人权的保障书,而不仅仅是打击犯罪的工具。我国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已有十余年,“法律有明文规定按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的定罪”的观念已经逐渐深入人心。在以我国法治建设向纵深方向发展的大背景下,积极推进罪刑法定原则指导下的刑事立法、司法工作。切实维护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事领域的统治地位。


[1] 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 [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55.
[2]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 [M].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20.
[3] 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 [M].法律出版社,1999年:17.
[4]转引自马克昌.《刑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11
[5]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M].黄风.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6]: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7日公布实施《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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