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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告知程序的基本内涵/钱贵
分析告知程序的基本内涵

钱贵


  西方国家的法治理论和实践表明,法治问题不是单纯的法律和制度问题,而是静态的法律制度与动态的权力运作、权利保障的有机结合,其中最核心的问题则是以法律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的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自从我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告知程序以来,告知程序己成为公安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3条规定:“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处罚法》)第94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治安处罚法》第3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但由于我们仅能从法律法规中看到告知程序的一些原则性规定,而无法从其具体条文中找到如何告知等更加详细的程序要求,因此实践中在告知的时间、内容、主体、形式等方面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直接影响到告知程序的实际运用和社会效果。
  一、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的释义
  告知,即为告诉、使人知道的意思。据此,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程序,是指公安机关在对当事人实施治安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履行的义务等情况告诉当事人知道的法定必经程序。《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通过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公安行政处罚的告知对公安机关来说是一项法定职责,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项法定权利。

  二、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的法律特征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程序是行政程序法律特征的具体化。行政程序法具有如下法律特征:其一,行政程序法的内容是行政机关的义务性规范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性规范的统一,旨在用行政机关沉重的义务性规范制约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用行政相对人充足的权利性规范抗拒行政机关可能的行政侵害,引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其二,行政程序法是一种法定程序,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任何违反行政程序的行为都将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违反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将会被依法撤销,并且行政机关应该赔偿因此对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尊重行政程序,依据行政程序法规定的要求、时效、条件等行使其合法权利是对自身权利的最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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