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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王胜宇
试论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王胜宇


   一、告知的主体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的主体和时间因案件适用程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1.简易程序的告知主体简易程序一般适用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危害后果轻微的公安行政案件。对这种案件,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它体现了当场处罚的即时性和高效性。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案件时,告知的主体应该就是当场作出公安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
  2.普通程序的告知主体现在各级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程序方面普遍建立了办案、审查与决定分开制度.除了适用简易程序予以处罚的案件之外,案件调查人员查明案件事实后,填写《处罚呈批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交法制部门审核把关。法制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最后报公安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并作行政处罚决定,对案情重大或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则由公安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因此,在普通程序中,告知的主体到底是办理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抑或是处罚案件的具体经办人员,还是经办处罚案件的哪一个具体部门。有关规定中没有作出规定,导致了普通程序中告知主体不清晰的情况。
  笔者认为,告知主体不应当是法制部门,而应当是公安机关的办案部门。在此,应当理解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地位和作用。虽然在案件呈批过程中要求法制部门签署意见,但是法制部门作为内部执法监督机构,只能就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等内容进行审核,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案件质量。因此,行政机关的法制部门本身没有处罚权,更没有对办案部门提出的处罚意见的变更权。如果法制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办案部门提出的处罚意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处罚不适当、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或者法律文书不规范、完备,也只能向办案部门提出办案建议,一般不能变更。
  二、告知的内容
  1.告知内容的范围《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从这条规定看,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的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
   (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这种事实主要是行政处罚相对人应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即这种事实是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事实且这种事实必须是法律规定应予处罚的事实。
  (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这里所说的理由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和法律的客观性的基础上,对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与行政违法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政相对人是否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和应受何种处罚所作的一种客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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