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刘成江(5)
(一)该制度只是在一定情况下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不能全面实现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
不考虑家务劳动由夫妻双方之外的第三人承担的情形,在实际生活中,一个家庭家务劳动的承担归纳起来无外乎有以下三种情况:
1.夫妻双方在业,双方分担。即夫妻双方都承担有一定的社会工作,双方在家务劳动方面的付出大致相同;
2.夫妻双方在业,一方承担。即夫妻双方都承担有一定的社会工作,而家务劳动主要由一方承担,或者说一方在家务劳动方面的付出明显多于另一方;
3.夫妻一方在业,他方承担。即夫妻一方有社会工作,另一方没有社会工作,家务劳动主要由没有社会工作的一方承担。
在第1种情况下,夫妻双方都在业,双方分担的家务劳动也大致相同,不存在一方向另一方进行家务劳动补偿的问题。在第3种情况下,夫妻一方在业有劳动收入,而另一方不在业,没有劳动收入,承担了主要的家务劳动。按照我国现行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离婚时,没有劳动收入,承担了主要的家务劳动的一方有权与对方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该制度隐含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承认,具有对家务劳动提供补偿的功能。而在第2种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承担有一定的社会工作,所以,离婚时原则上双方都有权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而这对于既承担社会工作又承担主要家务劳动的一方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他(她)所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仅仅是其承担社会工作的应得,他(她)所承担的主要家务劳动并未得到承认和补偿。在现实生活中,家务劳动的承担属于第2种情况的越来越多。(注:从理论上而言,既承担社会工作又承担主要家务劳动的一方可能是男方,也可能是女方。但是,现实生活中却主要是女方。因为,在现代家庭中,从事市场职业的妇女越来越多,而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模式并没有根本的改变,妇女在从事市场职业的同时,投入在家庭的时间比男性要多得多。据联合国统计司和提高妇女地位司的调查发现,在大多数国家,妇女无论是否就业,都承担着家务劳动,尤其是要承担照料子女及其他家人的主要责任。在发达地区,2/3至3/4的家务劳动是由妇女承担的。2001年第2期中国妇女地位调查资料显示,中国的城镇妇女每周花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平均是21个小时,比男性的8.7个小时要多近两倍,而她们中的大多数与男性一样是全职工作者。)
上述分析清楚地说明,我国现行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只是在第3种情况下体现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承认,而面对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第2种情况却表现出无能为力,即是说,该制度不能全面实现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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